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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当前期 发行日期:2019年3月21日, 期刊号:第10925期

    海南重大行政执法须法制审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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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本报讯(记者 刘泽林)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,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。为保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、有效,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》,对此做出明确规定。

      《办法》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,是指该委机关承办处室(局)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强制、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建议后,在提交委领导签发或委领导集体审议前,由内设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、适当性进行审核。审核范围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、第三人重大权益的,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,作出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,对公民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、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,经过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,案件情况疑难复杂、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等。

      上述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:是否超越省卫生健康委法定权限,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,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,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,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凿,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,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,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、规范,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、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。

      《办法》明确,对未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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