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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当前期 发行日期:2023年11月8日, 期刊号:第12151期

   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“国标”出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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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本报讯(记者 郭蕾)日前,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《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》。《标准》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、托育队伍、保育照护、卫生保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,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(含幼儿园的托班)的评估。该标准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《标准》指出,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,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“托育服务”或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”;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,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,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;应配备保健观察室,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,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;婴幼儿用房明亮,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%。生活用房不宜朝西,当不可避免时,应采取遮阳措施。

      根据《标准》,托育机构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。精神病患者、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。托育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,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、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。保育人员应具有中专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,并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,具备良好职业道德。

      《标准》要求,婴幼儿每日室内外活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,其中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。2岁以下不宜接触屏幕;2至3岁幼儿在托育机构一日生活中屏幕时间累计不超过半小时,每次不宜超过10分钟。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,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。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,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%。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