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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当前期 发行日期:2021年07月07日, 期刊号:第 26 期

    6岁以下儿童可享13次眼保健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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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报讯 (记者王倩)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《0~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服务规范》)。《服务规范》明确,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,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为0~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。

    据了解,0~6岁是儿童眼球结构和视觉功能发育的关键时期,6岁前的视觉发育状况影响儿童一生的视觉质量。《服务规范》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,进一步细化了0~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和要求。同时,《服务规范》要求推进儿童近视预防关口前移,加强健康教育,指导家长树立近视防控意识,引导家长重视保护0~6岁儿童远视储备量。

    《服务规范》明确,由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,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,为辖区内常住的0~6岁儿童提供健康教育、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、健康指导、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服务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,开展专项检查、视力复筛和复查、眼病诊疗、进一步转诊服务,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。聚焦新生儿期、婴儿期、幼儿期和学龄前期的不同特点,开展不同检查,主要包括眼外观检查、眼病高危因素询问、视物行为观察及其他眼科适宜技术检查。

    《服务规范》提出,完善服务链条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,与县级妇幼保健院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分工协作,构建儿童眼保健服务网络。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,将红光反射、眼位检查、单眼遮盖厌恶试验、屈光筛查列为推荐项目,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开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