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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当前期 发行日期:2024年11月28日, 期刊号:第12408期

    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了明确“时间表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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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本报讯(首席记者 姚常房)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》提出,到2025年底,各紧密型医联体(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)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,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。到2027年底,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;京津冀、长三角、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。到2030年,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,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,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,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、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。

      《指导意见》明确,制定发布互认项目清单、医疗机构清单和“负面”清单,有序扩大互认机构和区域范围。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统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标准,率先实现互认。京津冀、长三角、成渝等区域分别由北京市、浙江省、四川省牵头,制定发布区域内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并推进实施。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之间有序推进跨省域互认工作。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。强化检查检验质量控制,到2025年底前,基本建立覆盖国家、省、市三级的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质量控制组织。

      《指导意见》强调,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。加快落实国家层面统一的医学影像、超声等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。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,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储存和调阅服务成本。2025年底前,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,20个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;2027年,基本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通共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