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 (记者范洪岩)近日,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疾控局,制定并印发了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,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,持续提升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。
《实施办法》包括总则、管理体制、供餐管理、资金使用与管理、采购管理、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、应急事件处置、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、附则共9章45条。
在供餐方式上,《实施办法》要求各地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。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、统一管理,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。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,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,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,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(单位)供餐。学校规模较小、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,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,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,实行食堂配餐。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(教学点)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,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,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(个人)托餐。
在供餐内容上,《实施办法》明确由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,按照安全、营养、卫生的标准,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。供餐形式原则上应为完整的午餐(热食);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,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;供餐食谱应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,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,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并公示,确保膳食搭配合理、营养均衡。